“屬靈與人際關係”
(尤牧師)
經文﹕歌羅西書3﹕18- 4﹕1 2014年9月21日
引言﹕
(1)
人際衝突的根源﹕人類社會種種問題在於人類不能和平共處。小從家庭內彼此磨擦,夫妻不和,社會上人際仇恨,種族部落紛爭,大到國際間的衝突到戰爭,都是因為人類無法彼此和睦共處。研究原因是因為人類 “沒有道德 標準”(Amoral) “沒道德”,不是 “不道德” (Immoral)。不道德是指 “與道德相反”, “沒道德”是指根本沒有道德原則可以遵循。當一個人,一個社會,一個種族沒有道德標準時,各人就成為 “自己的道德標準”,任意行他認為對的事。(士師記17﹕2)一切個人,社會,國際間的問題,都源於 “離棄神”,人人以自我為中心,看其他人都是妨礙他追求個人安全和快樂的障礙。為了保障自己的安全和快樂,人必須提防,難阻,甚至消除別人對他的可能傷害﹕有我就沒你。
(2)
解決衝突的良方﹕當一個人相信主之後,神的道成為他人生的道德標準。相信耶穌,不只是為了建立人與神的關係,同時也是建立人與人的關係。有人問耶穌說﹕律法中那一條是最大的,耶穌回答說﹕人要愛神,也要愛人如己。一個重生得救的人,他必須仍然活在人群之中,與信主的人,和不信主的人來往。基督徒不只要注重與神的關係,同時也應該注意與週圍的人際關係,不只保羅時常這樣教導,主耶穌也清楚教導,他在馬太5﹕13-14說﹕ “你們是世上的鹽,鹽若失了味,怎能使他再鹹呢?你們是世上的光,城造在山上是不能隱藏的,你們的光也要這樣照在人前。”一個重生的人,不只要注意與神的關係,同樣也要注意與四週人的關係。
婚姻關係中妻子的角色﹕ (歌羅西書3﹕18)
(1)
人際關係中的順服﹕ “你們作妻子的,要順服自己的丈夫。”(3﹕18)這句經文其實是摘取保羅在以弗所書5﹕22-24所說的﹕
“你們作妻子的,當順服自己的丈夫,如同順服主,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,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,教會如何順服基督,妻子也要怎樣順服丈夫。”儘管經文中說得清楚直接,但多年來仍然有人持反對的看法,甚至有些福音派人士一樣反對。這些反對派的人認為保羅在兩處經文中的說法是他自己的意見,不是圣靈感動他要說的話。這種作法十分危險,人隨時可以憑自己主觀態度去決定那部分聖經是神的啟示,那一部分聖經不是聖靈啟示,誰能這樣作呢?誰才是真正有資格這麼決定呢?若果這3﹕18有關 “妻子順服”不是聖靈啟示,那麼3﹕19中 “丈夫要愛妻子”又是不是聖靈感動的話呢?反對聖經教導的權威,已經造成社會與婚姻可怕的後果。一個妻子若肯真心順服主照主的吩咐順服丈夫,他的人生就會滿足,也能使他的丈夫滿足。嘗試反對聖經的教導,以假亂真,必然造成家庭社會的悲劇。
(2)
婚姻關係中的順服﹕新約聖經有許多有關夫妻關係的教導。保羅在林前11﹕3說﹕
“我願意你們知道,基督是各人的頭,男人是女人的頭。”他又在提多書2﹕5說﹕
“少年婦人要愛丈夫,愛兒女,謹守貞潔,料理家務,待人有恩,順服自己的丈夫,免得神的道被毀謗。” “順服” hupotasso,意思是 “自願將自己處在下面位置”,正乃是指在婚姻關係中的角色。這種順服絕不是表示卑微或次等,因為在神面前男女有同等地位。(加拉太書3﹕28)聖經說﹕ “妻子順服丈夫,是理所當然的。”原意是 “責任,本份,該盡的身份,”正如教會(信徒)必須順服主一樣,不是勉強,乃是應盡本份,神設立婚姻時,他就已經有這個目的,使婚姻關係和諧,親切。
婚姻關係中丈夫的角色﹕(3﹕19)
(1)
婚姻關係中的愛﹕ “你們作丈夫的,要愛你們的妻子,不可苦待他們。”(3﹕19)在弗5﹕25說﹕
“你們作丈夫的,要愛你們的妻子,正如基督愛教會。”人人都知道,教會並不可愛,但基督仍然愛教會,赦免教會,用恩慈待教會。保羅明說﹕丈夫必須愛妻子,他所用的字眼(agapao)是希臘文中最無私,最完全的愛,並且是有始無終的愛,貫澈在整個婚姻關係中。不論妻子作什麼,說什麼,丈夫都必須仍然愛他,這是一個長久的承擔應許,是一生一世的承諾, “不要若待”是指不能用任何言語行為使妻子受苦,這是神對丈夫的責任要求。
(2)
婚姻關係與捨己﹕ “正如基督愛教會,為教會捨己。”(弗5﹕25)這裏,聖經用 “基督為愛教會”捨己的榜樣,去教導丈夫愛妻子的程度,愛到能為妻子捨命。婚姻關係中許多衝突,磨擦,其根源都是人人 “為自己利益”著想,很少為對方利益著想,更不必說為對方利益捨棄自己利益。聖經教導我們,特別在婚姻關係中,真正的屬靈表現不是為自己,乃是為對方,不是為得著,乃是為付出,甚至付出生命。這才是真正屬靈的人際關係。
家庭關係中兒女角色﹕(3﹕20)
(1)
兒女必須順服父母﹕ “你們作兒女的,要凡事聽從父母。”(3﹕20)同樣經文在弗6﹕1,這裏順服兩字和上面3﹕18一樣,是指自己甘心處在 “下面”的地位。故此,這字本意不只是外面的 “聽從”,乃是指內心的 “謙卑”心態,樂意處在 “低下”的地位去聽從父母的教導。有關兒女聽從父母的教導,聖經中多處提到,最初是在十誡中,神親自提出﹕ “當孝敬父母,使你得福,在世長壽,使你在要進去得為業的地上得以長久。”(出20﹕12)。聖經又記載不聽從父母,藐視父母者必受的刑罰。(出21﹕15-17,利20﹕9,太15﹕4-5) “凡事順服”是指在順服父母這教導上,兒女沒有選擇的自由,沒有 “我不想順服”的自由,也沒有 “我可以選擇何事順服,何事我不順服”的自由。這表示兒女對父母教導的信任,雖然不明白,或不讚同,卻仍要順服。只有一個原則可以不順服,那就是當父母的教導與聖經的教導有直接衝突時,我們只能順服神。(徒5:29)
(2)
順服父母蒙神喜悅﹕ “因為這是主所喜悅的。”(3﹕20b)這是指順服父母的動力, “為了得主的喜悅”。當耶穌受浸時,神在天上說﹕ “這是我的愛子,是我所喜愛的。”(馬太3﹕17)如果你想成為 “神喜愛的人”,可以從 “順服父母”作起。
家庭關係中父母的角色﹕ (3﹕21)
(1)
父母不該作的事﹕ “你們作父親的,不要惹兒女的氣,恐怕他們失了志氣。”(3﹕21)這節經文與弗6﹕4類同﹕ “你們作父親的,不要惹兒女的氣,只要照著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們。”家人之間的关系,責任不是單方面,总是雙方面。除了兒女有責任,父母一樣有責任。 “父親”若譯作 “父母”會更清楚。 “惹氣”是指 “挑起”或 “刺激”, “失去志氣”指失去作人的勇氣,精神。這句經文,特別要父母注意不可作的事,不要作些使兒女的勇氣,心理,精神受傷害的事。父母對兒女的態度,直接影響兒女正常成長。故此要特別小心。Dorothy
Nolte曾經為文指出﹕
孩子若生活在批評環境中,他學會指責
孩子若生活在仇恨環境中,他學會斗爭
孩子若生活在譏笑環境中,他學會害羞
孩子若生活在羞恥環境中,他學會自責
孩子若生活在包容環境中,他學會忍耐
孩子若生活在鼓勵環境中,他學會自信
孩子若生活在稱讚環境中,他學會欣賞
孩子若生活在公平環境中,他學會正義
孩子若生活在安全環境中,他學會信賴
孩子若生活在接納環境中,他學會自愛
為人父母要小心自己言行,不可傷害幼小心靈的成長,特別是孩子的個性
和感受方面,父母更應注意。
(2)
父母應該作的事﹕ “只要照著主的教訓警戒,養育他們。”(弗6﹕4)除了教訓為人父母的一些不該的事之外,保羅又教導,有些事情父母他們應該作去幫助兒女有正常健康的成長。保羅在這經文中指出兩件父母必須作的事,或者責任:就是 “教訓和警戒”。這两方面,不少父母作得不夠,或根本沒作,沒盡本份。許多父母對兒女根本沒有教導也沒有警戒。Discipline 應作 “管教”或 “懲罰”會更清楚。不少父母沒有什麼 “好東西”可以教導兒女,去使兒女認識生命和作人的正確原則。孩子作錯了,也不知如何處罰,使他們能改正,不再犯錯。今天许多的父母只知道供應物質給孩子,不知道要對孩子的品格,信仰有教訓和糾正,甚至有些稱為基督徒的父母,根本不照 “主的吩咐”去教導兒女,反而走世俗的觀念去教導兒女,那能不出問題呢? 保羅向父母指供教導兒女的最佳材料﹕ “在主裏”,這是指 “照主的真理”(聖經)去教導兒女,使他們有世上最完美的教材去教導兒女,使兒女能正常成長,學到最正確,最有益的人生方向。 “在主裏”表示 “不在世界”,不照世俗價值原則去教導兒女。聖經有最完全的教導原則,去建立兒女的品格,性情,思想方向,使他們有正確的道德觀。你作父母的必須自己對聖經有認識,有深度,你自己若只有空槍,那能上陣去教導兒女?我奉勸信徒父母自己要在聖經知識上長進,要追求屬靈的深度,你才有能力,資格去教導兒女。
社會關係中僱員的角色﹕(3﹕22-25)
(1)
僱員當順服僱主﹕ “你們作僕人的,要凡事聽從你們肉身的主人,不要只在眼前事奉(作事),像是討人喜歡的,總要存心誠實,敬畏主。”(3﹕22)雖然今天沒有奴僕和主人制度,但我們有僱主和僱工的的制度。僱主仍然擁有權柄,僱工仍然要聽從僱主的吩咐。聖經從沒有教導僱工可以反抗僱主的行為,乃是要僱工 “凡事聽從僱主或上司”。聖經教導僱員要盡心,盡力作工,不要只作表面工夫去討上司喜悅。許多僱工與僱主的衝突都因雙方面自私的目的﹕工人想工作越少越好,工錢要越多越好。原則上我们受僱工作還是自由的。如果你不喜歡目前工作,你可以找別的工作。若是要留下來,就應該服從忠心,作好份內本份。工作是人生最大部分,消耗我們最大部分時間,精力。所以,信徒在這種社會關係上應表現出屬靈的品格來。
(2)
僱員應忠主所托﹕ “無論作什麼,都要從心裏作,像是給主作的,不是給人作的。因你們知道,從主那裏必得基業為賞賜。”(3﹕23-24)保羅告訴我們對工作和僱主有兩個屬靈原則﹕第一,不論我們作什麼工,主都在裏面掌管,因此,我們必須忠心去作,像是服事主,不是服事人。既是服事主,那能不忠?第二,我們若忠心工作,服從,必會得主的賞賜。神在我們的工作上一直保守,鑒察,忠心良善的僕人,必得獎賞。
社會關係中僱主的角色﹕(4﹕1)
(1)
僱主公平對待僱員﹕ “你們作主人的,要公公平平地待僕人。”(4﹕1)從歷史上看,主人,僱主對僱員大部分不公平。多數僱主或高級行政人員都會將僱員當作 “生財工具”,去達到他們自己或公司的自私目的。這種不公平態度,導至許多工人反抗行動,如示威,罷工等,甚至導致革命運動。信主的老闆,僱主,上司應該對下屬僱員公平,給予正確合理工資,提供良好工作環境,工作保障和安全,並且對員工尊重。不論在任何政治或經濟體系,都要保障僱員的尊嚴,工資合理,保障他們的生活。聖經有許多對僱工公平的教導,使僱主所作的在神眼中看為正。
(2)
僱主小心神在鑒察﹕ “因為你們同在一位主在天上。”(4﹕1)世上一切僱主上司,主管,都應該知道你們有一位 “主人”在天上,天天在鑒察你們對下屬,僱工的態度,作法。在這經文 “天上的主”面前,僱主,僱員,上司,下屬,都有同等地位。僱員當然要向主負責,僱主一樣要向神負責。我們一切所有的,包括生意,地位,工作都是神的托付,神要我們在所托付的事上忠心。(林前4﹕1-2)
真理應用﹕
(1)
屬靈與人際關係﹕ “我賜給你們一條新命令,乃是叫你們彼此相愛,我怎樣愛你們,你們也當彼此相愛。你們若有彼此相爱的心,世人因此就認出你們是我的門徒。”(約翰13﹕34-35)將屬靈本質應用在人際關係上的關鍵是 “彼此相愛的心”。這表現在婚姻關係上,家庭生活上,工作社會關係上。任何缺乏愛心的舉動,都不是屬靈的行為,肯定會傷害到人際關係。真正的屬靈,不是你懂多少圣经,也不是你如何往自己臉上貼金,更不是如何批评别人不属灵。乃是你如何在婚姻夫妻上,在家庭儿女中,在工作地方,在社會和教会与人交往中,如何以愛相待。
(2)
屬靈要自己負責﹕ “弟兄們,我從前對你們說話,不能把你們當作屬靈的,只得把你們當作屬肉體的,在基督裏為嬰孩,我是用奶餵你們,沒有用飯餵你們。那時你們不能吃,就是如今還是不能,你們仍然是屬肉體的。”(林前3﹕1-3)保羅從前是這教會的牧師,後來離開去別處傳道,他寫信回來給教會眾人,責備他們從前不屬靈,多年後仍然不屬靈,這情形令人難過。但到底這些信徒一直不屬靈,完全屬肉體,是誰的責任呢?是保羅的責任嗎?還是他們自己的責任呢?歷史上有那個教會有福份能有一位牧師像保羅呢?但這些人就是不肯長進,不肯吸收屬靈的營養,不肯接受教導。他們不屬靈的事實誰負責任呢?各人在神面前要為自己靈命,行為負責任。將自己不屬靈的事實和行为推卸給教會,推給牧師,推給別人,这是完全不合聖經原則的作法,要好好悔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