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好事必須好動機”
(尤牧師)
經文﹕馬太福音6﹕1-4 2014年5月18日
引言﹕
(1)
好看不一定好﹕ “他們來的時候,撒母耳看見以利押,就心裏說﹕耶和華的受膏者必定(站)在他面前,耶和華卻對撒母耳說,不要看他的外貌和他身材高大,我不揀選他。因為耶和華不像人看人,人是看外貌。耶和華是看內心。”(撒上16﹕6-7)最後這句話,數千年來成為 “金科玉律”: 人不可以貌像,外表時常是靠不住的面具。長得好看,身材高大,並不是壞事,但神不看人的外表,神看人的內心,因為內心才是人的本質。
(2) 行善不一定善﹕ “你們要小心,不可將善事行在人的面前,故意叫他們看見。若是這樣,就不能得天父的賞賜了。”(馬太6﹕1)耶穌教導門徒一些重要的屬靈原則﹕如行善,禱告,禁食等好事,也必須有好的動機去行才是好事; 內心不正,好事變成壞事。原則是﹕神不太注意人外面所行的,神乃注意人內心所想的。
聖經對善行的教導﹕ (馬太6﹕1)
(1)
聖經對善行的定義﹕ “善行”源於希臘文dikaiosuven, 字根dikaios意思是好,善,對,合道德的事,舊約時代,神要以色列人遵行三件 “善事”(對的,好的,合神道德標準的事)a) 遵行神的律例典章。 b)禁食禱告。 c)賙濟窮人。第一條是表示對神的尊敬和服從,第二條是表示對自己屬靈生命的追求,第三條是表示對窮苦人的愛心和關懷。聖經中將對窮人的關心和幫助列在與敬畏神和屬靈長進同樣重要。
(2)
行善事要加上愛心﹕舊約聖經,行善不只是表示順從神或個人靈性的追求,卻是與幫助貧窮無依人連在一起。舊約聖經有不少這類關懷幫助窮人的教導。(申命記15﹕7-8,24﹕19-22)從這些經文,我們很容易看到神對 “行善”的看法與人的看法有很大不同,一般人會將行善等於個人的靈性修養,如禁食,禱告,遵守律例誡命,但神更看重我們對別人的關懷和愛心,特別是對貧窮,無依,弱者,孤兒寡婦的照顧。對滿有憐恤愛心就等於行神喜悅的事,唸一遍路得記,你可以看到波阿斯如何憐憫兩個無依靠的寡婦的榜樣。
(3) 擴展行善種類境界﹕雖然我們不活在舊約時代,並且今天的社會比前複雜很多,不少人因怕麻煩,不肯自願參與幫助別人的行動。但我們信主的人,應當知道聖經的教導。 “你們不要單顧自己的事,也要顧別人的事。”(弗立比書2﹕4)聖經又說﹕ “你們的重擔要彼此擔當。”(加拉太書6﹕2)今天很多人變得泠淡,漠不關心對別人的同情心減少,為了怕惹麻煩,或是為了自私,不肯犧牲。雖然不少信徒對教會的事不遺餘力,但仍有不少信徒是 “袖眼旁觀”,毫無感動,更不必說對社會有任何貢獻,出錢出力,你只要看看神如何祝福你,你就明白,他要你一樣去祝福別人。
行善要有正確動機﹕(馬太6﹕1b-2)
(1)
應當注意行善動機﹕ “你們要小心不可將善事行在人面前,故意叫人看見。”(6﹕1)耶穌不只注意我們作什麼,也更注意我們 “為什麼”要作。幫助窮人,禁食,禱告都是好事(善事)如果我們作好事的動機正確﹕不是要惹人注意,因而得別人的稱讚,世俗社會,用種種手段去引人作好事,幫助窮人,付出時間,心力,才幹,捐助金錢等,他們用 “出名”或給獎 “光榮榜”,宣傳等方法去鼓勵人行善。但神的兒女若行善助人,就不應該有這種存心,也不應該用這種方式,行善本身是好事,但若存心不正,動機不良,所行的就失去意義,乃是為達到自私目的,在我們所行一切善事上若有榮耀,應該全歸給神。
(2) 行善絕不變為表演﹕ “所以你施捨的時候,不可在你面前吹號,故意要得人的榮耀,像那假冒為善的人在會堂裏和街道上所行的,故意要得人的榮耀。”(6﹕2) “假冒為善”從希臘文hupoxritai, 是個綜合字hupo和xrino, 意思是在表演戲劇時載上面具,扮演別一個人的角色。 “假冒”的意思是 “作一些事,表演某些行動”去欺騙別人,使人以為你就是那個角色。耶穌稱那些假借行善去達到自私目的人是 “假冒為善”,因為他們的真正動機不是 “為善”,乃是為自己的榮耀要得人的稱讚,所以,行善絕不可以用作來表演(揚)自己。
(3) 行善留意何種回報﹕ “我實在告訴你們,他們已經得了他們的賞賜。”(6﹕2b) “賞賜” misthon 原意是 “收據”,是指你 “行什麼,作什麼”得到收據,証明你所行所作,人若行善在人面前,他們會得到從人而來的 “收據”(賞賜),意恩是說不會再得到神的 “賞賜”。作一件好事,只能得一次收據。如果人作善事在人面前,已經得到人的稱讚,榮耀,就不可能在天上有記錄,也不可能得神的賞賜。作好事而不追求在人面前得賞賜是一個很大的挑戰和引誘。不少傳道人在這事上不能勝過,例如上講台穿著學位袍,有些還不是真正學位,而是 “名譽”學位. 在名片或公用文件上印上學位銜頭,甚至有平信徒在名片上印上 “長老,執事”或聯合機構義務職位,如會長,部長之類。這些服事工作變成他們玄顯的手段,想得人的尊敬,榮耀。這一切都是耶穌明明禁止神兒女不該作的事。
行善的基本原則﹕(6﹕3-4)
1) 行善要有好態度﹕ “你施捨的時候,不要叫左手知道右手所作的。”(6﹕3)我們用一隻手作一件事怎能不讓另一手不知道呢?難道兩隻手不是屬同一個身體嗎?你怎能一手作事,另一手不知道呢?耶穌這樣說不是要為難我們,他的意思是﹕行善事,要盡力保密,絕不可以有一點點自私的動機在內。我們作善事,當然不可像法利賽人,用樂隊吹打,想全世界人都知道,這根本就不是善事,行善事,又要謙卑,低調,真不容易。因為這樣,耶穌才要我們 “將善事行在暗中”。
2)
將善事行在暗中﹕ “你施捨的事行在暗中。”(6﹕4) “暗中” 不等於 “見不得人”,乃是 “不招搖”的意思,行善事實在不必 “行在人前”,不必別人知道,不必別人欣賞稱讚,不可用行善事去高抬自己,或看輕別人。對人幫助不只要慷慨,更要有愛心,尊重別人。世上許多行善為了要使自己得榮耀,有名聲,地位。我對所有肯捐贈幫助窮人,行好事的人都尊重,特別對一些 “不出名” 的人更加尊重。這正是行善的正確態.
3) 真正行善必得賞賜﹕ “你父在暗中察看,必然報答你。”(6﹕4)作好事的目的不應該為了得獎賞或報答,不論是為神作或為人作。 “作好事”應該因為是 “好事”,是我們該作的,是神指派的,或是我們當盡的本份責任。但是,我們的神是全知的神,他全部知道我們所行所作的一切,不管好事,壞事,神都知道。神又是公義的,對好事,他必會獎賞,對壞事,他必會管教懲罰。愛神,對神忠心,不論在錢財上的奉獻,工作上的忠心服事,或是對貧窮人愛心的幫助,神都看見,不會逃過神鑒察的眼睛,正如神在瑪拉基書3﹕10所說﹕ “我為你們敞開天上的窗戶,傾福與你們,甚至無處可容。”這是神對忠心服事主的人答應的回報,獎賞.
真理應用﹕
(1)
作好事像那窮寡婦﹕ “有一個窮寡婦來,往裏頭投入了兩個小錢,就是一個大錢。。。因為他們都是自己有餘,拿出來投在裏面。但這寡婦是自己不足,把他一切養生的都投上了。”(馬可福音12﹕42,44)這實在是許多 “善事”中最好的一個﹕他將他一切所有的全部給了神。絕大多數人,都是在 “留下自己需要的”之後,在剩餘中拿出一部分獻給神。神沒有要我們像那窮寡婦一樣將養生的一切獻上,當他這樣作時,你看到他對神的愛和信心是何等豐足,堅強。因此,這寡婦所作的,引起耶穌的注意。行善的第一步是 “先要愛神,獻給神”,這是真正信心和愛心的考驗,相信他有能力供應我們的需要,不會讓我們有缺乏,這是好事加上動機。
(2)
好事像撒瑪利亞人﹕ “有一個撒瑪利亞人行路來到那裏,看見他就動了慈心,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傷處,包扎好了,扶他騎上自己的牲口,帶他到店裏去照應他。”(路加10﹕33-34)今天四月18日,天主教皇發表一篇復活節演講說,他鼓勵世人要注意世上的窮人,被社會忘記的人。歷史証明,基督徒在幫助,照顧,關懷窮人上面比其他任何宗教多得了。神賜給我們豐盛物質,不只為我們自己,也是要我們去幫助他人,我們要睜開眼睛,看到別人的缺乏,打開心門對他們關懷,並且打開錢包,慷慨去幫助缺乏的人。主耶穌說﹕ “你們作在這小子身上,就是作在我身上。”(馬太25﹕45)